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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及管理辦法  ( 108年02月01日)
第 6 條
公設衛福財團法人之投資項目,應符合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

前項投資,公設衛福財團法人應擬具投資計畫,經董事會通過,報本部核准後,始得執行。

前項投資計畫,應包括投資金額、投資標的或對象、投資資金運用方法與內容、投資報酬、效益與風險分析、至少三年預估收支報表及其他有助於說明投資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