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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及管理辦法  ( 108年02月01日)
第 8 條
公設衛福財團法人應依本法第五十五條、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及決算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每年編製年度預算書及決算書,報本部依行政程序核轉立法院。

前項年度預算書於編製時,應依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規定,訂定工作計畫,並按輕重緩急、成本效益及其他相關事項,排列優先順序,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

第一項決算書於編製時,應敘明預算所列工作計畫執行情形,並分析達成該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之成效;其有以政府委辦或補助經費辦理者,應敘明完成工作計畫之績效。

前三項工作計畫、預算、工作成果及決算,應依本部所定時程報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