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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6月22日)
第 2 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醫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八十四學年度以前入學之私立獨立學院七年制中醫學系畢業,經修習醫學必要課程及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得有證明文件,且經中醫師考試及格,領有中醫師證書者。
三、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且經中醫師考試及格,領有中醫師證書者。

前項第三款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除九十一學年度以前入學者外,其人數連同醫學系人數,不得超過教育部核定該校醫學生得招收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