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中醫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中醫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修習中醫必要課程,得有證明文件,且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
三、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且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
前項第三款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其人數連同中醫學系人數,不得超過教育部核定該校中醫學生得招收人數。
經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限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以前,得應中醫師特種考試。
已領有僑中字中醫師證書者,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經中醫師檢覈筆試及格,取得台中字中醫師證書,始得回國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