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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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
第 五 章 公會
( 111年06月22日)
第 32 條
醫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
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應分別組織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