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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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
第 五 章 公會
( 111年06月22日)
第 33 條
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以在該管區域內執業醫師二十一人以上之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二十一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