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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   第 五 章 公會 ( 111年06月22日)
第 37-1 條
醫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醫師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域,按其會員人數比率選定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