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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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
第 五 章 公會
( 111年06月22日)
第 39 條
各級醫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任務或事業。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會員應納之會費及繳納期限。
五、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六、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七、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八、貧民醫藥扶助之實施規定。
九、經費及會計。
十、章程之修改。
十一、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