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醫師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11年06月22日)
第 41-5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依臺灣省乙種醫師執業辦法規定領有臺灣省乙種醫師證書者,得繼續執行醫療業務,不適用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前項臺灣省乙種醫師執業之管理,依本法有關醫師執業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