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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施行細則  ( 110年10月04日)
第 1-3 條
本法第三條所稱實習期滿,其臨床實作之科別及週數或時數如下:
一、中醫內科十八週或七百二十小時以上。
二、中醫傷科八週或三百二十小時以上。
三、針灸學科九週或三百六十小時以上。
四、中醫婦兒科九週或三百六十小時以上。

前項週數或時數,合計應達四十五週或一千八百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