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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施行細則  ( 110年10月04日)
第 4-1 條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但書所稱特殊理由,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影響繼續教育積分之取得者:
一、罹患重大疾病。
二、分娩、育嬰、懷孕安胎休養。
三、出國進修。
四、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指揮官所為之指示、限制或其他措施。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