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醫師懲戒辦法
第 二 章 懲戒處理程序
( 91年10月09日)
第 12 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議之審議及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但廢止執業執照或醫師證書者,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