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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懲戒辦法   第 二 章 懲戒處理程序 ( 91年10月09日)
第 12 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議之審議及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但廢止執業執照或醫師證書者,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