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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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懲戒辦法
第 四 章 執行程序
( 91年10月09日)
第 21 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送由下列各該主管機關執行之:
一、廢止醫師證書,送由中央主管機關執行之。
二、其餘之懲戒方式,送由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