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醫師懲戒辦法
第 四 章 執行程序
( 91年10月09日)
第 22 條
主管機關執行醫師懲戒委員會、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將執行命令及決議書刊登公報,副本並分送其所屬醫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