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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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懲戒辦法
第 二 章 懲戒處理程序
( 91年10月09日)
第 7 條
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時,應提出理由書,敘明事實及移付懲戒之理由。
醫師公會移付懲戒前已先行處分者,應於理由書載明公會先行處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