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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懲戒辦法   第 二 章 懲戒處理程序 ( 91年10月09日)
第 8 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應將移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醫師,並限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者,醫師懲戒委員會得逕行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