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醫師懲戒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91年10月09日)
第 23 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及差旅費。

第 24 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辦理事務所需經費,由設置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 2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