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 95年05月17日)
第 10 條
醫事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之。

前項本俸、年功俸之級數及俸點,依醫事人員俸級表之規定。

醫事人員俸級表,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