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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 95年05月17日)
第 3 條
前條各類醫事人員依各該醫事法規規定分為師級及士(生)級,師級人員並再分為師(一)級、師(二)級與師(三)級,以師(一)級為最高級。

各機關醫事職務之員額及級別,應依其職責程度及所需專業知能,列入組織法規或編制表內。

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之配置準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