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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 95年05月17日)
第 7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所領有師級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取得各該類別醫事職務師(二)級醫事人員任用資格:
一、已達師(二)級最低俸級,並具備相關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者。
二、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師類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後,實際從事四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並符合前款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規定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所領有師級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取得各該類別醫事職務師(一)級醫事人員任用資格:
一、已達師(一)級最低俸級,並具備相關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者。
二、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師類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後,實際從事十二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並符合前款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規定者。

前二項所稱學歷、經歷、專業訓練及相關專業工作,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