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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  ( 92年03月17日)
第 2 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其他法律規定任用並經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醫事人員(以下簡稱現職醫事人員),應依本辦法辦理改任換敘。

前項人員僅具士(生)級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薦任第六職等以上者,得選擇仍適用原有關法律規定,不辦理改任換敘;俟將來取得師級任用資格後,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改任換敘。

本條例施行後,依其後制定之醫事專業法律規定,適用本條例之現職醫事人員,準用前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