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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  ( 92年03月17日)
第 4 條
合於改任換敘之現職醫事人員,依下列規定予以銓敘審定: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銓敘審定「合格實授」或「以技術人員任用」者,銓敘審定為「以醫事人員任用」。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銓敘審定「先予試用」者,銓敘審定為「先予試用」。
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銓敘審定「准予權理」者,按其所具「合格實授」、「以技術人員任用」或「先予試用」資格,依前二款規定分別銓敘審定為「以醫事人員任用」或「先予試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