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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剖屍體條例  ( 73年06月16日)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各款屍體,除由檢察官交付者外,均須於收領後立即填具報告書(格式如附表),報告該管檢察官。

屍體報告書送達該管檢察官後,非經六小時不得施行防腐處置或執行解剖。其無親屬請領之屍體,除防腐處置外,仍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檢察官收受前項送達後,得於六小時內以書面禁止防腐處置或執行解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