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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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
( 111年10月19日)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危險性醫療儀器設置許可之審查,得邀集專家或委託專業團體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限制同一醫療區或醫療次區內危險性醫療儀器之設置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