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 112年08月10日)
第 10 條
因障礙情況改變,申請變更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或障礙程度者,除依第五條規定辦理外,應另檢附最近三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