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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 112年08月10日)
第 5 條
申請身心障礙鑑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之任一鄉(鎮、市、區)公所提出:
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二、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十四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