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 112年08月10日)
第 7 條
申請人應持鑑定表,至鑑定機構辦理鑑定,其鑑定內容包括診察、診斷或檢查。

申請人具有最近三個月內之就診紀錄或診斷證明,足以供鑑定機構判定其身體功能及構造之障礙程度時,該鑑定機構得免重複前項之診察、診斷或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