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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九 章 罰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105-2 條
對重要捐血中心或急救責任醫院供應水、電力、醫用氣體之資訊系統或電子病歷資訊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與前條第一項所定重要捐血中心及急救責任醫院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