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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九 章 罰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115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於私立醫療機構,處罰其負責醫師。

本法所定之罰鍰,於醫療法人設立之醫療機構,處罰醫療法人。

第一項前段規定,於依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處罰之行為人為負責醫師者,不另為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