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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二 章 醫療機構 ( 112年06月28日)
第 23 條
醫療機構歇業、停業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於屆至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歇業。

醫療機構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歇業時,主管機關得逕予歇業。

醫療機構遷移者,準用關於設立及開業之規定。

醫療機構復業時,準用關於開業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