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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二 章 醫療機構 ( 112年06月28日)
第 25 條
醫院除其建築構造、設備應具備防火、避難等必要之設施外,並應建立緊急災害應變措施。

前項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