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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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三 章 醫療法人 第 二 節 醫療財團法人
( 112年06月28日)
第 44 條
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之變更,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財產或其他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報請許可。
前二項之變更,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