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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三 章 醫療法人 第 二 節 醫療財團法人 ( 112年06月28日)
第 46 條
醫療財團法人應提撥年度醫療收入結餘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百分之十以上辦理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辦理績效卓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