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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三 章 醫療法人 第 三 節 醫療社團法人 ( 112年06月28日)
第 47 條
醫療社團法人之設立,應檢具組織章程、設立計畫書及相關文件,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醫療社團法人經許可後,應於三十日內依其組織章程成立董事會,並於董事會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登記,發給法人登記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