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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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三 章 醫療法人 第 三 節 醫療社團法人
( 112年06月28日)
第 51 條
醫療社團法人組織章程之變更,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醫療社團法人董事長、董事、財產或其他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醫療社團法人解散時,應辦理解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