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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三 章 醫療法人 第 三 節 醫療社團法人 ( 112年06月28日)
第 53 條
醫療社團法人結餘之分配,應提撥百分之十以上,辦理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基金;並應提撥百分之二十以上作為營運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