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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四 章 醫療業務 ( 112年06月28日)
第 57 條
醫療機構應督導所屬醫事人員,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執行業務。

醫療機構不得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