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醫療法   第 四 章 醫療業務 ( 112年06月28日)
第 61 條
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