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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四 章 醫療業務 ( 112年06月28日)
第 62 條
醫院應建立醫療品質管理制度,並檢討評估。

為提升醫療服務品質,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辦法,就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或醫療儀器,規定其適應症、操作人員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