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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四 章 醫療業務 ( 112年06月28日)
第 69 條
醫療機構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及貯存之病歷,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其資格條件與製作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