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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四 章 醫療業務 ( 112年06月28日)
第 75 條
醫院得應出院病人之要求,為其安排適當之醫療場所及人員,繼續追蹤照顧。

醫院對尚未治癒而要求出院之病人,得要求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自動出院書。

病人經診治並依醫囑通知可出院時,應即辦理出院或轉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