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醫療法   第 四 章 醫療業務 ( 112年06月28日)
第 79-2 條
醫療機構對不同意參與人體試驗者或撤回同意之接受試驗者,應施行常規治療,不得減損其正當醫療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