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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四 章 醫療業務 ( 112年06月28日)
第 80 條
醫療機構施行人體試驗期間,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試驗情形報告;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安全之虞者,醫療機構應即停止試驗。

醫療機構於人體試驗施行完成時,應作成試驗報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