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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七 章 教學醫院 ( 112年06月28日)
第 95 條
教學醫院之評鑑,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期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教學醫院評鑑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評鑑醫院,並將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名單及其資格有效期間等有關事項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