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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八 章 醫事審議委員會 ( 112年06月28日)
第 99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醫療機構設立或擴充之審議。
二、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
三、醫療爭議之調處。
四、醫德之促進。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

前項醫事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會議等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