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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 103年01月15日)
第 5 條
醫療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科主任對所屬醫師之醫療服務及教學、研究等工作,應隨時注意督導考核。其考核應依各醫療機構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