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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 103年01月15日)
第 6 條
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首長、副首長、科主任及人事單位應督促所屬醫師遵守專勤服務之規定,加強查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