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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 103年01月15日)
第 7 條
醫師專勤服務績效優良者,得依下列方式酌予獎勵:
一、列為獎勵金評分依據。
二、列為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之依據。
三、派赴國內、外進修。
四、其它適當獎勵或表揚。

前項第一款所稱獎勵金,其發給另依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