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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 103年01月15日)
第 8 條
醫師違反第二條至第四條之規定者,除依有關法令懲處外,其有違反第二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追回其自違反規定之日起所領之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