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醫療法施行細則  ( 106年12月12日)
第 14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執行檢查及資料蒐集時,其檢查及資料蒐集人員,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